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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9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86號 原   告 蔡雨潔 被   告 台灣新明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廣嶋和彥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  告 小室哲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安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被   告 周國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、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「小室哲哉 管委會」、「周國榮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小室哲哉管理委 員會」、「周國棨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之107 年度北簡字第0000 0 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