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86號
原 告 蔡雨潔
被 告 台灣新明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廣嶋和彥
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
律師
被 告 小室哲哉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麒安
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
被 告 周國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
月1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,
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、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「小室哲哉
管委會」、「周國榮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小室哲哉管理委
員會」、「周國棨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所為之107 年度北簡字第0000
0 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