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8號
原 告 任培豪
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子軒
被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LEE TAI CHEUNG(中文名李大章)
被 告 黃凱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係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,而依原告提
出之品牌形象設計合約書第12條第2 項約定:「本合約如需
涉訟,雙方同意以臺北(應為臺灣之誤載)士林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是依
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