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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8號 原   告 任培豪      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被  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TAI CHEUNG(中文名李大章) 被   告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係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,而依原告提 出之品牌形象設計合約書第12條第2 項約定:「本合約如需 涉訟,雙方同意以臺北(應為臺灣之誤載)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是依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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