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9號
原 告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智信
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
律師
被 告 昱科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麗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原告起訴(
聲請支付命令經被
告合法
異議),未繳納足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98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已繳500元,
尚餘1,600元未繳。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
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