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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49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9號 原   告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信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   告 昱科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原告起訴(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合法異議),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98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已繳500元, 尚餘1,600元未繳。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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