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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 原  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粧 被   告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原告起訴(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異議)未繳納全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81,64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已繳500元 尚餘3,690元未繳。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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