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
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筱粧
被 告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錦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原告起訴(請發
支付命令經
被告合法
異議)未繳納全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81,64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已繳500元
尚餘3,690元未繳。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