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568號
原 告 太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祥熙
被 告 繆慧
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
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
於107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
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