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原  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被  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:「本契約一式二份 ……倘有訴訟,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。…。」,雙方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