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
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立雄
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
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:「本契約一式二份
……倘有訴訟,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。…。」,雙方
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,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
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