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8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24號 上 訴 人  車洋行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峯間因本院一○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五 八二四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經查:㈠上訴人 上訴書狀,僅列車洋行有限公司,未列公司法定代理人,上訴不 合程式(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);㈡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;㈢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,並如數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