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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9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原   告 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更生 被   告 鄭連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伍 仟肆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仟玖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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