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16858號
上 訴 人 太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安邦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費尾款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(下
同)8 萬52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00元;
反訴部分上訴利益
金額7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0
00元(計算式:1500元+1500元=300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