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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68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旅費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6858號 上 訴 人 太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費尾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(下 同)8 萬5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;反訴部分上訴利益 金額7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30 00元(計算式:1500元+1500元=300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