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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7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3號 原  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有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 酬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 仟肆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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