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昭材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6,350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