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昭材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張夢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
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
定業於107 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上訴人
迄未補正前開事項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
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佐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