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3號
原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德璋
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
律師
尤柏燊律師
被 告 鑨翔工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煌基
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
四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