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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1763號 原   告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      尤柏燊律師 被   告 鑨翔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煌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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