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60號
原 告 張添壽
訴訟
代理人 張振華
被 告 日久阿囉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
訴訟代理人 蘇佐
被 告 林鑫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鈺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
元以下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;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
提起
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
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
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
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事訴訟
法第427 條第1 項、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
萬元,
復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
言詞辯論期日就同一請求
擴
張聲明金額為600 萬元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
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50萬元,且
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
程序之合意,本院
爰依
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
並將原簡易程序
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,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