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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2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2260號 原   告 張添壽 訴訟代理人 張振華 被   告 日久阿囉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訴訟代理人 蘇佐 被   告 林鑫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,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;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 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 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 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、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,復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同一請求擴 張聲明金額為600 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50萬元,且兩造無繼續適用簡易 程序之合意,本院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 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,不得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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