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288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忠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金澤
訴訟代理人 周家鋒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瑞崇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1,125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