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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2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劉文增 上2人共同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10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劉文 增之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周香蘭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)於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 公司(公司統一編號:00000000)、劉文增(民國00年0月00日 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提起本院107年度北簡字 第293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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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,對相對人益鉅股 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劉文增提起訴訟(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2 931號),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 罹患缺氧性腦病變,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 ,且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法定代理人,相對人劉文 增本身亦無訴訟能力。又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,且為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之 配偶,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,依民事訴訟法第 52條、第51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選任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 份有限公司及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 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3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,應採信。本院審酌聲請人 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爰准許如主文所示。 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、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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