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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29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2931號 原  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全 被   告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劉文增 上二人共同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10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,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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,本件原告所執有據以請求支票之 付款地為臺北市中山區,本院有管轄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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劉文增及其 他發票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(視為見票即付) 、內載憑票交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付款地臺北市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號5樓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參紙(下稱系 爭本票),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提示未獲付款,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2,221萬1,1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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二人以上共同簽名 時,應連帶負責;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 率;利息自發票日起算。但有特約者,不在此限。付款人於承 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。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,與匯票承兌人同 ,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 票金額,如有約定利息者,其利息。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 1條、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3項、第52條第1項、第97條第1項 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為證(本票影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) ,應認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票款2,221萬1,1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4 月24日(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2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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7,536元 合 計 207,53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:(系爭本票,本票影本見本院卷第6至8頁)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共同發票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原告請求金額 │付款地 │提 示 日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(下同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5年1月20日│1,063萬9,200元│132萬9,900元 │臺北市中山│106年11月28日 │ 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六和砂石│ ○ ○ ○區○○路68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紘煜│ │ │ │號5樓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6年6月22日│1,596萬元 │673萬6,200元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紘煜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、訴外人丞豐建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6年8月11日│1,620萬元 │1,414萬5,000元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紘煜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、訴外人丞豐建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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