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2931號
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訴訟代理人 陳柏全
被 告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劉文增
上二人共同
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10樓之1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
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,
本件原告所執有據以請求支票之
付款地為臺北市中山區,本院有
管轄權。又被告經
合法通知,
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
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告劉文增及其
他發票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(視為見票即付)
、內載憑票交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付款地臺北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○號5樓,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
本票參紙(下稱
系
爭本票),
詎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提示未獲付款,爰依票據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
給付原告2,221萬1,1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
所載文義負責。二人以上共同簽名
時,應連帶負責;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
率;利息自
發票日起算。但有特約者,不在此限。付款人於承
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。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,與匯票承兌人同
,執票人向本票
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
票金額,如有約定利息者,其利息。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
1條、第124條
準用第28條第3項、第52條第1項、第97條第1項
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
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為證(本票影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)
,應認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
付票款2,221萬1,1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4
月24日(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2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
裁判費 207,536元
合 計 207,536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附表:(系爭本票,本票影本見本院卷第6至8頁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共同發票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原告請求金額 │付款地 │提 示 日 │
│ │ │ │新臺幣(下同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5年1月20日│1,063萬9,200元│132萬9,900元 │臺北市中山│106年11月28日 │
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六和砂石│ ○ ○ ○區○○路68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紘煜│ │ │ │號5樓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6年6月22日│1,596萬元 │673萬6,200元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紘煜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、訴外人丞豐建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被告益鉅股份有限公司、被│106年8月11日│1,620萬元 │1,414萬5,000元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│告劉文增、訴外人紘煜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、訴外人丞豐建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劉啓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楨、訴外人劉啓東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