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35號
原 告 龍億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紫夢
被 告 萬事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生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5,200 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
元,
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,370 元,此有本院自行收
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,其溢繳部分500 元,應予返還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