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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2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2962號 原   告 林盟雄 被   告 開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 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原告逾期未補 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,其訴自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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