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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工開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 ,應徵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