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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1,051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,655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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