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瑞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明燿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余家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1,051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655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