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
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穎峯
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
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薩摩亞商富甲一芳
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
拾元,應繳
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
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