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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506號 原  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聲請被告薩摩亞商富甲一芳 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 拾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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