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
原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翊甄
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
律師
李慧君律師
被 告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秉宗
原告因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陸仟元,應
繳
裁判費肆仟參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裁判費參仟捌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