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679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 原  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      李慧君律師 被   告 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於中 華民國107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107年7月11日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  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 主 文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訴訟標的:返還承攬報酬請求權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: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8日與被告簽訂承攬契 約,由被告施作彰化地方法院清潔工程,並約定被告應於 105年9月15日開工,原告並於簽約後給付預付款新臺幣(下 同)39萬6千元。詎料被告屆期未能進場施工,兩造遂於同 年月23日合意終止合約,被告並同意會將已收之預付款全數 返還原告,雙方並於105年9月23日簽有憑證乙紙,惟被告迄 今仍未返還該筆款項,爰起訴請求之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39萬6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主 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承攬合約書、被告 所簽之憑證為證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不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洵屬正當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如後附計算書所 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福華 法 官 郭力菁 計 算 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 目│金 額(新臺幣)│ 備 註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4,3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計│4,300元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