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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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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904號 被   告 林千慧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與原告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繳納民國一○七年九月十二日言 詞辯論期日被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;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已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 ,然被告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(見本院 卷第11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),復未依法選 任訴訟代理人,故於上開期日即有預納提解費用使被告到庭 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提 解費用新臺幣1,330元,俾本院進行本件訴訟程序,為此裁 定令被告遵期繳納,逾期即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為訴訟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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