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904號
被 告 林千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
上列被告與原告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繳納民國一○七年九月十二日
言
詞辯論期日被告之
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
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
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
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;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
,視為撤回其訴或
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已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
,然被告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(見本院
卷第11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),復未依法選
任訴訟
代理人,故於
上開期日即有預納提解費用使被告到庭
之必要,
爰依
前揭規定,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提
解費用新臺幣1,330元,俾本院進行本件訴訟程序,為此裁
定令被告遵期繳納,逾期即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為訴訟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