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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3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理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原  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訴訟代理人 黃元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3076元,依法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。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720元,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,其溢繳部分610 元,應 予返還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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