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
原 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濬源
訴訟代理人 黃元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3076元,依法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1110元。
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720元,
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
可稽,其溢繳部分610 元,應
予返還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