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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 原   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  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參佰柒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3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3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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