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
原 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美華
被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
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
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參佰柒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