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
原 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美華
訴訟代理人 許立翰
江衍宗
被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
訴訟代理人 高達人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411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
華民國107年7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107年7月6日在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郭力菁
書記官 陳福華
通 譯 楊智順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
裁判之
訴訟標的
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訴訟標的:給付買賣價金
請求權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
略以:被告自民國106年3月至106年7月間,先
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路板數批,總金額為269,115元,原告並
已開立發票請求被告付款,
惟被告均置之不理,
爰依買賣之
法律關係起訴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,115元
及自
支付命令狀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確有向原告購買
上開貨物,惟因被告公司經
營資金周轉有困難,希望能
分期給付。
三、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銷貨單13紙、發票13紙等為
證,被告亦不爭執有積欠原告上開貨款,僅辯稱暫時無力償
還,是
本件應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訴請
被告給付269,11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7年1月4日
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,
洵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判決事證已明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舉證,
核與判
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另一一論述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如後附計算書所
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陳福華
法 官 郭力菁
計 算 書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項 目│金 額(新臺幣)│ 備 註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2,870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 計│ 2,870元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;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