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 原   告 藝珂廣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詩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其起訴雖以「成都趣 樂多科技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惟被告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 法人組織、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,均 有不明,是以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、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,即非明確,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,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 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 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