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184號
原 告 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道
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
被 告 羅吉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「東順交通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