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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4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473號 原   告 明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錡洲 訴訟代理人 李金生 被   告 林錦茂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      李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 年9 月2 日,駕駛車號000- 0000號車,行經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復興北路口處,因轉彎 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,撞擊原告所有之車號000-0000號 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車身毀損無法修復報廢, 原告系爭車輛自106 年9 月2 日事故發生至107 年2 月12日 保險公司理賠總計5 個月系爭車輛無法參與營業,受有損害 合計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由被告負責等語。並聲明: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應就所稱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舉證,縱認被告 對本件事故具過失,原告系爭車輛駕駛事發當時駕車超速違 規對此事件同有過失,被告依法得減輕責任,原告並應舉證 證明維修期間營業損失,原告獲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,可直 接購置新車替補,且原告以營業小客車租賃為業,顯無可能 僅系爭車輛可供營業使用,是否確實有所失利益未明等語, 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; 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)。本件應由原告舉證證明系爭 車輛受損導致其營業損失乙情為真。 ㈡原告主張被告上揭時地駕車具過失碰撞系爭車輛受損乙節, 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估價單、維修單 及保險公司追償計算書為憑,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等資料及談話記錄在卷可稽,且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被告駕車未依照號誌指示左轉等情(本 院卷第11頁),可認被告駕車確實具過失碰撞系爭車輛致車 損。 ㈢至於原告請求營業損失云云,固提出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(本院卷第5 至6 頁),僅能證明原告106 年9 月至 12月之銷售額,無法證明系爭車輛受損報廢致營業額減少; 而原告提出保險公司理賠申請告知書(本院卷第66頁),可 知系爭車輛車損原告業獲得246 萬1450元保險金;又原告提 出系爭車輛106 年1 月至8 月營業報表(本院卷第68至 191 頁),僅證明系爭車輛106 年1 月至8 月營業額,仍無法證 明106 年9 月起至報廢止之期間營業損失數額;再觀原告提 出其與飯店簽定合約書,載原告需提供飯店8 台賓士S350車 接送飯店住客等情(本院卷第192 頁),原告亦在庭自陳車 輛從原來8 台減少為7 台等語(本院卷第208 頁),可見, 原告以出租車為業,缺少系爭車輛後尚有至少7 台車輛可調 配使用,原告僅喪失調度車輛之利益,未能證明營業額受有 損害。再者,系爭車輛車損部分雙方業和解(本院卷第62頁 ),且如前述,原告亦獲得車款246 萬1450元保險金理賠, 原告並對系爭車輛駕駛扣薪懲罰(本院卷第208 頁背面), 可見原告所受損害均已填補。綜上,原告提出之證據,尚不 足證明因喪失系爭車輛而營業數額降低受有損害。 四、從而,原告請求營業損失50萬元,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,不一一贅論,併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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