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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賃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上 訴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、屏南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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