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
上 訴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
代理人 林冠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、屏南
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