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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6號 原   告 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隆 被  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上列原告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0,374.5元,依起訴時即107 年1 月 1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 :4.597 )計算,折合新臺 幣323,512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323,51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530 元,扣除前繳裁 判費3,09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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