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616號
原 告 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隆
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
上列原告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0,374.5元,依起訴時即107 年1 月
1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 :4.597 )計算,折合新臺
幣323,512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
為323,51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530 元,扣除前繳裁
判費3,09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