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763號
原 告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孟吟
訴訟代理人 沈珈璿
王衫茗
王科達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,應繳
裁判費參仟
伍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參仟
零參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