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6號
原 告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盈之
送達代收人 周昇震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
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