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8號 原   告 茂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王好 訴訟代理人 楊彩雯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  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3,894元,應繳裁    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 繳4,9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