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8號
上 訴人即
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2樓
法定
代理人 廖年毓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3,894元,應徵
裁判
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(另
上訴聲明第一項記載「
原審判決"部立"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」,應具狀更正誤寫部分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