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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4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8號 上 訴人即 被  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3,894元,應徵裁判 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(另上訴聲明第一項記載「 原審判決"部立"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」,應具狀更正誤寫部分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