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36號
上 訴 人 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彭明智
上列
上訴人朱墨形象設計廣告有限公司、彭明智與被上訴人台灣
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
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