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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 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