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547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明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
求償還犯罪被害
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
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