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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4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 原   告 將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錦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參 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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