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
原 告 將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財明
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
律師
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
被 告 林秀錦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
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