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47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10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 原   告 將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明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 吳永鴻律師 被   告 林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 國10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107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 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林佳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理由要領, 記載於後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所簽發,付款人為第一銀行中山 分行,付款地為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1紙(下稱系爭支票),面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73,400 元,經原告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後 ,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竟不獲兌現,為此爰依票據法律 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票據金額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確實係被告所簽發,然被告不認識原告 ,係因訴外人蔡正益要求被告簽發支票予原告用以支付工程 款,被告已將支付系爭支票之款項匯入支票甲存帳戶,然蔡 正益因資金周轉需求,將該款項先行提出,始導致被告跳票 等語置辯。 三、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。票據法第 5條第1項規定:「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 」票據法第126條規定: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。」票據法第133條規定: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 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。」。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,為付款提示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未 獲付款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,被告亦 不否認系爭支票係其所簽發,則原告請求被告即發票人給付 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 息,依上開規定,自屬有據。至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,惟依 被告所述,系爭支票係因訴外人蔡正益要求被告簽發支票用 以支付工程款予原告,始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,而原告則稱 其係向蔡正益承包混凝土工程,自蔡正益處受領系爭支票( 見本院卷第35頁正反面),系爭支票受款人亦載明為原告, 足見原告與被告是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。而被告既不爭執 系爭支票確未兌現(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),縱其抗辯係因 訴外人蔡正益將其甲存帳戶之款項提出周轉,致系爭支票跳 票等情為真,亦是被告與蔡正益間之糾紛,與被告應負之票 據債務人責任無涉,不影響被告應負之票據責任,故被告上 開抗辯,並無可取。 四、綜上所述,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依票據法規定,被告 應就系爭支票負擔票據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給付3,173,400元,及自107年3月13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,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,併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官逸嫻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款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提示日(利息起算日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 │3,173,400元 │106.03.20 │ 107.03.12 │J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