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19號
原 告 興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秋雯
原 告 呂金發
被 告 羽筑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宥甯(原姓名周旃羽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
裁判費122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
,尚應補繳裁判費121,5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