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21號
原 告 永泰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顯智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天強公司)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天強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,969 元,應繳
裁判費1,33
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83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