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21號
原 告 永泰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顯智
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
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830 元,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7 日送達原
告之
送達代收人,經其
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
足憑,其訴應
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