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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5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陽進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50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