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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原  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葉華       陳忠毅 被   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被  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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