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北簡字第5919號
原 告 昱銘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昱銘
王珮齡
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
律師
被 告 繆慧
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
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民事裁定主文欄第三行關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段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且於裁定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
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以裁
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