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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承攬報酬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(計算式:美金14,700 29.472=433,238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壹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