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59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7年度北簡字第5945號 原   告 金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  告 李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予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 假執行。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: 一、被告經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與原告簽訂台北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 ),兩造約定由被告提供國瑞廠牌、104 年3 月出廠、引擎 號碼3ZRX489961號之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,原告則以系爭 車輛向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 0 面、行車執照1 枚,交由被告營業使用,系爭車輛並應依 約按期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及繳納管理費、保險費、違規罰 單。詎被告嗣未依限參加車輛年度定期檢驗及繳納上開款項 ,原告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,爰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,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兩造於106 年3 月4 日簽訂系爭契約,而被 告迄未依約繳款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、被告身分證暨駕駛執照、台北莒光郵局第000219號存證信 函及系爭車輛資料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9 頁 )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,即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前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 行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